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胡群林,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0年开始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现执业于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事务所/创品律所,入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成员,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1202房自编B单元,办理了大量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商标行政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部分成功案例:
台湾上银诉浙江成大滑块发明专利侵权案
缝纫机压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蓝月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无缝全区加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COC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脉动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李伟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阿里巴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斐伊护手霜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客户因包装装潢侵权被起诉300万,白云区法院一审判赔十万,我方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后对方撤回一审起诉,我方撤回上诉)
美国平衡体公司诉山东艾格普拉提核心床发明专利侵权案
沐贝康商标侵权案
安阳杜蕾斯商标侵权案
珠海雷朋太阳镜商标侵权案
健合中国诉广州爱莲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胡群林律师咨询委托电话137 1018 4718

辜晋生: 深耕知识产权保护廿余年 致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与企业安全服务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胡群林)

关于举办“知识产权诉讼疑难问题与ucourt诉讼脑图培训”的通知

创品律所合伙人胡群林律师,出席清远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并授课

创品律师代理的一宗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获胜诉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胡群林办理的香港合生元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苏 03 民终 243 号原告: 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宝路 10 路。
法定代表人:孔庆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冯杨村宁新庄。
法定代表人:刘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辉,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小商品酒类市场 6-7#-1-106。
法定代表人:周海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聪,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 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辉、被告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标记的商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50 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香港上市公司健合(H&H)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Health and Happiness (H&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我国婴幼儿营养市场领先企业。原告在 2001 年 10 月 7 日就已取得第 1647169 号“合生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非医用营养粉及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后来又在其他类别注册了多个“合生元” 文字商标。“合生元”系原告臆造,用于生产婴幼儿营养与健康品产品以区分同类产品。由于商品优质、品牌名颇具记忆点,并经原告企业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合生元”已经在我国婴幼儿食品、用品以及非医用营养品领域为公众所熟知。原告每年为维持并扩大“合生元”品牌的知名度,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成本。合生元系列商标及产品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推广宣传,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品牌声誉。2020 年初, 原告发现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注“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多种婴幼儿保健食品类别产品,并对此提起行政投诉。阜阳市当地市场监督局采取行政执法行动,当场查获扣押侵权产品。2020 年 5 月 29 号,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末,原告在微信用户:“小葵花,迪巧,脾健,营养品厂家”(微信号:llp74521y) 的朋友圈发现标注“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惊世康 DHA 藻油凝胶糖果”招商推广信息,并与其进行购货商谈。同时,还在该用户朋友圈发现关于“2021 年春节假期备货及放假事宜”文件,该文件是由阜阳市益源药业 有限公司发布,可证明该微信用户是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的 人员。对此,原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朋友圈进行公证证 据保全。此外,还发现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婴童 招商网 (域名:zgytzs.com)网站上对“惊世康维生素补充剂”、“惊世康药食同源”、“惊世康营养补充剂”、“惊世康凝胶糖果”及“惊 世康益生菌固体饮料”共计 5 种类别,20 款产品的推广介绍和展示销售。招商网站上侵权产品最后更新日期是 2021 年 1 月 13 日。这些产品的招商图片上突出标注“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字样。此外,推广页面显示该公司联系人为“李新建:13813194414”,李新建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监事。通过电 话添加微信,在其朋友圈同样有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所发布 的“2021 年春节假期备货及放假事宜”文件。综上所述,侵权产品系二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营销推广的侵权产品。原告认为“合 生元”系列商标依法注册,具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二 被告在生产、销售、营销推广的产品正面突出标注带有“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企业名称,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 为这些产品源自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进而造成相关公 众混淆。而二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明知原告商标及产品知名度,故意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突出标注“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明显存在混淆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更为恶劣的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二被告不仅没有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更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招商销售。其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合生元”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侵权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生产、 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招商网站上宣传带有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标记的商品。
二、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第 1647169 号、第 8582924 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前支付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150000 元整(拾伍万整)。款项汇入以下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号:2021 8023 2610 001,账户名:健合(中国)有限公司。
四、如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剩余未支付款项,外加五万元违约金强制执行。
五、被告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三方针对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由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玉浩
审判员 吴晓志
审判员 崔金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纪璇
书记员 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