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mble cube商标驳回复审

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61791870号“gimbal cu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4605号
申请人:云台立方体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1870号“gimbal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4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形、音、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