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品律所的知识产权服务

创品律所为您提供以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1 、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提供高水平的顾问服务;
2 、帮助客户制定与企业科研开发及市场销售特点密切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知识产权合同格式,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协助客户策划符合客户具体情况的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书面文件;
4 、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委托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询、委托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5 、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侵权对比分析法律意见、进行诉前调解等;
6 、配合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有效的协调工作,使责任人得到刑事制裁。
7 、接受客户人委托,担任知识产权权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贸易与转让、技术秘密、网络等)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应诉、反诉、出庭、和解、上诉等;
8 、接受客户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等来实现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影响比较大的条约或公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节目信号公约》、《录像制品国际注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或公约,这些我国已经加入的条约和公约,也同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理论研究中,有些学者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还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著作权就是指版权。

网站 (互联网主页)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
网络上的信息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对于像网站 (互联网主页)这样复杂的信息集合体来说,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基本上,网站(互联网主页)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因此,一个网站(互联网主页)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站(互联网主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1、保护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使汇编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即不论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即便网站 (互联网主页)是由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资料组成,也可受到著作权保护。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站(互联网主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2、保护范围
创品律所已成功办理了多起关于网站 (互联网主页)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从这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独创性的标准使一部分汇编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表现在保护范围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如同《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在判断一个网站 (互联网主页)是否构成了对另一个网站(互联网主页)的抄袭时,不能仅仅因为原、被告两个网站(网页)看起来相似就认定被告抄袭。只有在被告抄袭了原告网站(互联网主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导致原、被告网站(互联网主页)相似时,被告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在网站 (互联网主页)拥有者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起补充作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与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虽不相同,但有关联。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需要考虑造成相似的原因,而且需要考虑被告相似的网站(互联网主页)是否会与原告的网站(互联网主页)相混淆,是否会误导普通公众。如果两个网站(互联网主页)虽然相似,但是属于不同的领域,从事不相近似的经营活动,而且被告已经在网站(互联网主页)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标明了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而不宜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就企业维权而言,互联网域名、商标与商号,一个都不能少。
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商机,在网络经济激烈竞争中,驰名商标产生名牌效应,在互联网上也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对驰名商标的抢夺引发了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的纠纷,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

域名作为企业网上商标,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新财富。由于网络经济竞争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个竞争力,企业不仅要管理和保护好商标或商号,也必须要管理和保护好网络域名。